瓊科規〔2024〕12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適應新形勢、新任務和我省科技發展需要,規范海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專項和經費的管理,增強我省自主創新能力,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瓊府辦〔2022〕20號)等相關規定,我廳修訂了《海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專項和經費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2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專項和經費管理辦法》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專項和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專項和經費的管理,提高基礎研究水平,發現和培養科技人才,增強我省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瓊府辦〔2022〕2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專項包括海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省基金項目)和軟科學項目,軟科學項目另行制定管理辦法。省基金項目面向全省,主要資助自然科學方面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具體包括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優秀青年基金項目、杰出青年基金項目、重點項目和聯合基金項目。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可根據需要對項目類型進行調整。
(一)面上項目主要支持科技人員在省基金項目資助范圍內自由選題,開展創新性科學研究,促進各學科均衡、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青年基金項目主要支持青年科技人員在省基金項目資助范圍內自由選題,培養青年科技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
(三)優秀青年基金項目支持在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較好成績且發展潛力較大的青年學者,自主選題開展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激發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的創新思維,培養造就一批快速成長的優秀青年學術骨干。
(四)杰出青年基金項目支持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績的青年學者,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創新研究,促進青年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培養一批有望進入國家和世界科技前沿的優秀青年學術帶頭人。
(五)重點項目支持科學技術人員針對已有較好基礎的研究方向或學科,尤其聚焦于海南省科技創新重點領域、開展系統的創新性研究,促進學科發展,推動重要領域和科學前沿取得突破。
(六)聯合基金項目旨在發揮省自然科學基金的導向作用,引導鼓勵社會資源投入基礎研究,促進有關部門、企業、地區與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合作,培養科學與技術人才,推動相關領域、行業、區域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聯合基金項目的實施,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執行。
第三條 省科技廳是海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專項的組織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項目立項、實施管理、驗收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海南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負責省自然科學基金專項經費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工作。
第四條 省基金項目管理工作堅持尊重科學、發揚民主、提倡競爭、促進合作、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工作方針。
第五條 省基金項目經費主要來源于省財政預算,鼓勵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聯合資助。引導鼓勵市、縣人民政府、省直相關部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條件的企業、社會組織等出資共同設立聯合基金,開展基礎研究。
第二章 依托單位與項目負責人
第六條 依托單位是省基金項目和經費管理的法人責任主體,為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或中央在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醫院類單位、科技型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原則上應為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建有省級科研平臺企業或有全社會研發投入的納統企業),依托單位的下屬部門(如高等學校的二級學院等)不能單獨另行申請注冊為依托單位。
第七條 依托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申報省基金項目。
(二)審核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落實項目承諾的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實施省基金項目的時間,保證財政資金專款專用;企業承擔省基金項目,按不低于省財政資助金額的1:2配套。
(四)保障省基金項目正常實施,監管省基金項目經費使用。
(五)配合省科技廳對省基金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和驗收。
(六)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實施過程中省基金項目負責人變更、依托單位變更、終止等重大事項,對省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及新問題,及時向省科技廳反饋并提出意見或建議。
(七)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省基金項目管理體制和具體辦法,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是省基金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省基金項目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負責。
第九條 面上項目負責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為依托單位在職人員,申請當年1月1日年齡未滿55周歲。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中級以下職稱的需由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三)具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省基金項目的研究,具備完成省基金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其中正式受聘于依托單位的申請者,資助期內每年在依托單位工作時間應不少于6個月。
(四)當年作為省自然科學基金負責人申請不超過1項,同時參與省基金項目不超過2項。
(五)已承擔2次以上省自然科學基金而至今未能牽頭承擔國家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含課題),不能再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省基金項目,但可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項目研究。
(六)項目負責人與項目參與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人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不超過3個,項目總人數不超過10人(含負責人)。
(七)已承擔2項以上海南省各類科技專項項目的負責人,在項目未驗收前不能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因科研失信行為被取消承擔和參與省級科技計劃任務資格的,不能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省基金項目。
第十條 青年基金項目負責人須符合第九條規定,同時要求:申報當年1月1日男性未滿35周歲,女性未滿40周歲。
第十一條 優秀青年基金項目負責人須符合第九條規定,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當年1月1日男性未滿38周歲,女性未滿40周歲。
(二)作為項目負責人,具有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歷。
對上一年度申請國家級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進入最后評審階段未獲立項,且符合以上基本條件的申請人經本人申請可直接給予省級優秀青年基金項目支持,不受已承擔2項以上省各類科技專項項目限制,獲得支持項目計入個人承擔項目。
第十二條 杰出青年基金項目項目負責人須符合第九條規定,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當年1月1日男性未滿45周歲,女性未滿46周歲。
(二)作為項目負責人,具有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歷。
(三)在基礎研究工作中,已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突出創新性成果,擬開展的研究工作創新性較強,且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結合較緊密。
對上一年度申請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進入最后評審階段未獲立項,且符合以上基本條件的申請人經本人申請可直接給予省杰出青年基金項目支持,不受已承擔2項以上省各類科技專項項目限制,獲得支持項目計入個人承擔項目。
第十三條 重點項目負責人須符合第九條規定,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博士學位;
(二)具有承擔國家級基礎研究項目經歷;
(三)在本研究領域具有較高的活躍度和學術影響力。
第十四條 聯合基金項目負責人須符合第九條規定,其余要求按聯合基金合作協議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填報省基金項目申請書。
(二)依法據實編制省基金項目經費決算。
(三)按照省基金項目申請書和相關管理制度的規定開展研究和使用經費,自覺接受省科技廳和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做好省基金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和歸檔,按時提交科技報告。
(五)按時提交驗收材料,保證驗收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六)及時向依托單位報告省基金項目執行過程中有關成員、合作單位等變更事項。
第三章 申請與立項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制定并公開發布省基金項目年度申報指南,明確省基金項目遴選方式、支持范圍、實施年限、資助額度,確定申報的時間、渠道、方式和限額,申報時間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根據各依托單位的省基金項目立項、驗收、執行及其他情況確定年度申報限額,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依托單位在規定期限和限額指標內,按申報指南要求向省科技廳提交省基金項目申請書。項目負責人或者參與者的依托單位信息,與正在實施或當年度申請的其他省級專項項目中依托單位信息不一致的,應當在申請時注明。
第十九條 省基金項目立項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公平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資助機制。省基金項目立項程序包括:
(一)受理。依托單位按照當年申報通知的要求在限額指標內進行遴選,在申報系統中上傳依托單位推薦函,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二)形式審查。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科技項目評審專業機構對受理的省基金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形式審查不通過:
1.項目負責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2.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省基金項目指南和申報通知要求。
3.項目負責人在不良科研誠信記錄處罰期內。
4.依托單位在不良科研誠信記錄處罰期內。
5.與已立項項目重復率超過20%。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形式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將加蓋單位公章或簽署個人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的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提交實施形式審查的機構。實施形式審查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將結果反饋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
(三)專家評審。省科技廳委托科技項目評審專業機構聘請專家通過通訊評審或會議評審方式對形式審查通過的省基金項目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基礎研究項目重點評價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新規律的原創性和科學價值;應用基礎研究項目重點評價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關鍵科學問題的效能和應用價值。
(四)行政決策。省科技廳根據年度預算經費總額、專家評審意見、年度重點科技任務和單位承擔數量等因素進行綜合平衡,經廳會議審議,擇優確定擬立項項目。
(五)公示。省科技廳對擬立項項目在廳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視為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同意年度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將加蓋單位公章或簽署個人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的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提交省科技廳項目主管處室。省科技廳項目主管處室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將結果反饋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不得作為提出復核申請的理由。
(六)項目下達。經省財政廳審核劃撥年度項目經費后,省科技廳下達省基金項目立項文件并與依托單位簽訂省基金項目任務書。
第二十條 省基金項目中有合作單位的,依托單位應當與合作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經費分配、知識產權歸屬、法律責任等。
第四章 經費與開支
第二十一條 省基金項目采取定額補助方式,經費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項目依托單位,統一納入單位財務管理,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省基金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設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
(二)業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1.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依托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2.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3.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查新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4.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和國際合作交流費。依托單位和科研人員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5.其他支出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圍之外的其他相關支出。
(三)勞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研究、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專家咨詢費的開支,參照我省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間接費用是指依托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依托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1.項目依托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不設比例限制,項目驗收前發放50%,驗收通過后發放50%。
2.項目由多個單位承擔的,間接費用在總額范圍由項目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
第二十四條 省基金項目實行經費“包干制”,不再編制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依托單位應當對項目經費支出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在項目結題時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省基金項目經費決算表,接受廣大科研人員監督。
第二十五條 省基金項目實施期滿后,項目負責人會同科研、財務、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省基金項目經費決算表,經依托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并蓋財務專用章,在省基金項目驗收時予以確認。
有2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涉及經費分配的省基金項目,各單位應當分別編制經費決算表,經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交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省基金項目經費決算表。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基金項目執行期一般不超過三年。依托單位在省基金項目驗收前向省科技廳呈交科技報告。無正當理由未呈交的,省科技廳對省基金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重點檢查,視檢查結果情況可強制終止省基金項目。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照申請書內容開展研究工作,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省基金項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變更項目負責人的,由原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擬接任的項目負責人同意,經依托單位審核后,由依托單位書面報省科技廳批準。
1.不再是依托單位科技人員。
2.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
擬接任的項目負責人應為項目組原參與人員,且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的要求。
(二)實施期間內,項目負責人在遵守科研人員限額規定及符合誠信要求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項目參與人員;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相關調整事項經依托單位審批,在項目驗收中予以確認。
第二十八條 省基金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基金項目取得的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樣品等,應標注“海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英文標注為supportedby Hai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字樣及項目批準號。未按規定標注的研究成果,驗收時不予認可。
第三十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過程管理,包括任務書審核與簽訂、跟蹤管理與報告、重要事項調整、終止及延期等內容,按照《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項目過程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一條 省科技廳委托專業化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任務實施情況、指標完成情況等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工作按照《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項目績效驗收評價工作細則》執行。對于省基金項目驗收通過率90%以上、科研項目管理規范、具備審核驗收能力的單位,資助金額10萬元及以下項目由依托單位進行審核驗收,報省科技廳備案,省科技廳按不低于10%比例進行抽查,對于抽查中發現驗收執行情況不好的單位,視情進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 “結題”、“終止”“強制終止”和“不通過績效驗收評價”的省基金項目,結余財政經費經清算后由省科技廳督促收回,按照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和依托單位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和分工,各司其職。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應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復。
第三十四條 依托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接受省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第三十五條 依托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在省基金項目申報、經費使用、驗收、監督檢查等環節存在違規行為的,項目負責人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應當嚴肅處理。省科技廳視情況輕重采取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強制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并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經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作出正式處理,存在違規違紀和違法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責任主體,按規定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省基金項目和經費管理實行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對有違規行為的咨詢評審專家,予以責令限期改正、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詢評審和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對有違規行為的服務機構予以約談、責令限期整改、解除委托協議、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項目管理資格等處理,對有違規行為的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省科技廳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評審立項、資金分配等環節,存在違反規定安排項目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處理結果可進行通報或公布,并納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司法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
第三十八條 建立盡職免責機制。建立科技、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定期溝通制度,健全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技改革創新容錯機制。在科研項目實施中,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已勤勉盡責,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導致難以完成科研項目預定目標的,由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報告說明情況,經專家評議認為符合客觀實際,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予以免責,不影響科研人員的職稱評定、職務晉升和提拔使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法律、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海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21〕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