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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全文公布

2024-05-16 09:57:39
上海人大 http://www.a00n.com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5月1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5月10日

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199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4年5月10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創新第一動力、人才第一資源的作用,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堅持科技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堅持推進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堅持發揮市場配置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第三條  本市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激發各類創新主體的創新動力和活力。

本市強化創新服務,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各類創新要素的配置和流動,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廣泛參與科技創新。

本市推進有利于科技創新的社會環境建設,弘揚科學家精神、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營造敢為人先、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塑造城市科技創新文化。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市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領導,將科學技術進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統籌協調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主動承接國家重大戰略任務,推動與國家相關部門的協作,爭取科技創新領域的改革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試。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編制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優化科學技術發展環境。

市、區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活動的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管理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五條  本市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提高社會公眾尤其是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養。

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等應當依法開展科普工作。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公益性科普活動。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本市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綱要,促進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激勵科技創新。

第二章  基礎研究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統籌協調,推動目標導向和自由探索相結合,圍繞基礎前沿領域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凝練重大科學問題,強化前瞻性、戰略性、系統性、帶動性基礎研究布局。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相結合的基礎研究投入機制,逐步提高基礎研究經費投入水平。市級財政科技創新資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三分之一。

市人民政府設立自然科學基金,用于資助自然科學領域的基礎研究。

本市引導社會力量支持基礎研究。支持企業等社會力量出資組織或者與政府聯合設立科學技術基礎研究計劃項目。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資助基礎研究。社會力量資助基礎研究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第十條  本市完善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管理體制和科研組織管理評價體系。

市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設“基礎研究先行區”,在選人選題、經費投入、組織評價等方面創新管理機制,開展先行先試,支持高風險、高價值基礎研究。

第三章  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對各類創新主體開展技術創新給予支持。鼓勵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共性技術研究。

市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先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建立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的資源調配和組織機制,支持創新聯合體建設,組織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市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改革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方式,完善科技計劃項目支持機制。

第十二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實施轉化,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市科技行政、財政等部門應當開展使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改革,推進使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建立科技成果披露以及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等制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第十三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梢园凑障嚓P規定將其職務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以及未形成知識產權的職務科技成果的使用、轉讓、投資等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時與科技成果完成人約定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的分配方式。

使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在本單位登記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組織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與本單位依法簽訂協議,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賦權后,自行投資實施轉化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

第十四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轉化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市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體系,支持技術轉移機構發展。市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完善技術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加強技術交易場所建設,建立線上線下技術供需對接平臺,支持技術要素有序流動。

本市鼓勵和支持各類創新主體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的功能型平臺,為科技成果的技術概念驗證、商業化開發、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等提供服務。

第四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十六條  本市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依法保障各類企業平等獲取科技創新資源、享受政府科技創新政策,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引導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本市推動形成以企業為主體,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機構高效協同的創新體系,推動創新鏈產業鏈深度融合。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支持機制。通過優化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完善政府采購政策、安排專項資金等方式,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通過科技創新券等方式,引導科技服務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研究開發、技術轉移、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等專業化服務。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科技型中小企業轉移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相關政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服務業支持機制,促進科技服務業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發展,支持科技服務機構集聚。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對科技企業孵化機構、大學科技園等科技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給予支持,引導其為科技企業成長提供專業服務。

第十九條  本市發揮股權投資促進科技創新的功能作用,通過設立政府引導基金等方式,引導和鼓勵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股權投資支持科技創新。

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掛牌上市、發行債券、并購重組、再融資等活動。

鼓勵商業銀行完善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和專屬產品服務,開展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等融資服務。

鼓勵保險機構為開展科技創新的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和數據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支持。

第二十條  本市根據相關規定落實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技術開發和轉讓稅收減免以及開展捐贈資助科學技術活動、進口科研相關設備或者用品、開展科學技術普及等活動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企業加大科技創新力度。

稅務、財政、科技、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為企業提供政策解讀、操作指引等服務,提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便利度。

第五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市支持和服務保障在滬國家實驗室和國家實驗室基地、全國重點實驗室建設;建立以國家實驗室為引領,全國重點實驗室、上海市重點實驗室等為支撐的實驗室體系。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創新方式支持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新型研發機構發展,建立分類支持機制。

第二十三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現代院所制度,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落實選人用人、科研立項、成果轉化、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

本市完善使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評估制度,對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其自身定位開展分類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機構支持、調整、終止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本市鼓勵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支持其平等參與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依法落實對社會力量設立的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章  科技創新人才

第二十五條  本市推進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完善科技創新人才的培養、引進、使用、激勵、評價機制,為各類科技創新人才提供創新創業的條件和平臺,推動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的支持機制和配套措施;加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創業孵化人才、園區運營管理人才等科技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建立有利于青年科技人才成長的支持和接力培養機制,激發青年科技人才創新活力。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面向未來的科技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支持高等學校加強學科建設,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建設基礎學科、前沿交叉學科人才培養基地;支持企業面向產業發展需求,聯合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培養科技創新人才。

第二十七條  本市完善科技創新人才引進政策,加大對急需緊缺人才的引進力度。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出入境手續以及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二十八條  本市建立科技創新人才流動機制。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通過人員兼職、崗位流動等多種方式實行人才交流。允許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人員保留原有身份到企業專門從事產業技術創新。

第二十九條  本市完善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科技創新人才評價激勵機制,對從事不同類型科技創新活動的人才實行分類評價;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完善科技創新人才職稱評審體系,根據需要設立、調整職稱專業類別。

第七章  區域科技創新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完善科學技術資源規劃布局,統籌各區科技創新發展,引導創新資源和創新主體合理分布,培育發展新動能,推動形成新質生產力。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區特色定位和發展水平,完善本行政區域科技創新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發展,推進張江科學城、大零號灣等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承載區建設。

本市支持浦東新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在科技創新領域開展先行先試。

第三十一條  本市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完善區域協同創新機制,整合跨區域、跨部門科技創新力量,推進長三角G60科創走廊等重要承載區建設,聯合開展重大科學問題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強創新資源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推進長江三角洲區域項目、人才、基地、資金一體化配置。

本市推動完善長江三角洲區域科技創新券通用機制,發揮科技創新券在長江三角洲區域內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中的促進、引導作用。

第三十二條  本市推動與國內其他地區開展科技創新合作,建立科學研究、人才交流、成果轉化、產業對接等常態化合作交流機制,促進人才、技術、資金等創新要素合理流動和協同發展。

第八章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

第三十三條  本市在科技創新領域加快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與國際對接,推進制度型開放。

本市完善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機制,加強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營造有利于創新要素跨境流動的環境,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絡。

第三十四條  本市鼓勵各類創新主體通過建設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臺、參與和發起國際科學技術組織或者國際科學活動等方式,參與全球科技創新合作。

市知識產權、商務、司法行政、科技行政等部門應當為各類創新主體提供海外知識產權保護、國際科技合作風險預警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  鼓勵國際科技組織和全球知名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技服務機構等在上海落戶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鼓勵全球知名的高等學校在上海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鼓勵境外科技企業在上海投資設立研發中心、運營中心,與各類創新主體合作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第九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六條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元化科學技術經費投入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并采取措施引導、鼓勵各類科技創新主體增加對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的投入。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應當占本市國內生產總值的百分之四以上。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首購、訂購等方式促進科技創新產品、服務的應用。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創新產品推薦目錄,并實施相關支持政策,促進創新產品市場化和產業化。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加強前瞻性、針對性、儲備性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謀劃布局,支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建設發展。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正常運行。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空間、算力等資源保障,支持重大科技項目部署、科技成果轉化等活動。

本市建立公共數據開放共享機制,支持企業依法共享數據。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或者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三十九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開展科學技術基礎條件資源調查,建立科技報告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科學技術資源的分布、使用情況,為各類創新主體提供科學技術資源信息查詢、推介等服務。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戰略決策咨詢機制,推進高水平科技智庫建設,為政府科技戰略決策提供服務。

市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科技創新政策一致性評估機制,對本市科技創新相關政策開展評估。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財政科技投入的統籌與聯動管理,優化整合財政科技投入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本市建立適應科技創新規律的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管理機制,市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建立不同領域、不同階段的分類績效評價制度,強化事中和事后監管,提升科研績效。

審計、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科學技術活動信用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茖W技術活動信用信息記錄應當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審批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申請、授予科學技術獎勵等的重要依據。

對違反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的組織和個人,依照相關規定記入科研誠信失信行為數據庫,并在科技項目申報、政府采購、財政資金支持、表彰獎勵等方面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三條  開展科技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科技倫理規范,強化科技倫理風險防控。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完善科技倫理審查機制,對科技活動開展科技倫理審查。

第四十四條  本市統籌科技創新和科技安全,建立預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加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安全管理。

本市加強科學技術保密能力建設。從事科學技術活動,應當遵守科學技術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條  本市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科技創新改革發展中,作出的決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本市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探索性強、不確定性高的科技計劃項目,未能形成預期科技成果,但已嚴格履行科研項目合同,未違反誠信要求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政府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科研管理、成果轉化,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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