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科規〔2023〕3號
各區科學技術部門、區財政局及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上海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204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修訂了《上海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3年5月11日
上海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上海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推進本市科技創新驅動發展,根據《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204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定義)
上海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持和引導本市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中央和地方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管理原則)
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科技創新相關規劃;
(三)按照編制財政中期規劃的要求,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四)堅持統籌兼顧,結果導向,引導資金安排時統籌考慮國家和本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情況,深入落實國家科技改革與發展重大政策,扎實推進自主創新,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六)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第二章 組織管理和職責
第四條(管理職責)
引導資金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會同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管理。
市科委負責制定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相關管理政策,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年度預算,會同市財政局合理分配預算、制定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推動開展項目儲備,負責引導資金的日常監管、評估和績效管理。
市財政局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按照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負責引導資金的預算下達、資金撥付等工作,會同市科委對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五條(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職責)
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作為項目的承擔單位,是使用引導資金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嚴格執行引導資金各項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切實履行法人責任,規范管理使用資金,接受市科委等相關部門的指導、檢查并配合開展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驗收等工作;項目下設課題的,課題承擔單位須接受項目承擔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對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第三章 支持范圍與支持方式
第六條(支持范圍)
引導資金支持以下四個方面:
(一)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結合基礎研究區域布局,自主設立的旨在開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科技專項、科技基金等。
(二)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主要指符合本市相關規劃等建設的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學、科研院所、企業、轉制科研機構設立的科技創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針對本市區域重點產業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包括技術轉移機構、人才隊伍和技術市場建設,以及公益屬性明顯、引導帶動作用突出、有效提升產業創新能力,惠及人民群眾廣泛的科技成果轉化示范項目等。
(四)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創新型城區/園區等區域創新體系建設,重點支持跨區域研發合作和區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研發活動。
第七條(支持方式)
為充分發揮資金的引導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引導資金采用事前直接補助或事后補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并試點探索“包干制”“揭榜掛帥”等多種管理模式。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資金,可采用直接補助、后補助、以獎代補等多種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資金,可采用風險補償、后補助、創投引導等財政投入方式。
第八條(資金禁用)
引導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本市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項目和預算管理
第九條(項目征集)
市科委、市財政局按照科技部、財政部的要求,圍繞國家和本市科技創新發展目標和年度工作重點征集項目。項目申請單位按照相關申報要求,向市科委提交申請材料。
對于符合財政部、科技部發布的申報指南的申報范圍和要求的,市科委、市財政局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明確績效目標、實施任務、保障機制以及分年度資金預算等,并按照項目申報要求向財政部、科技部提出申請,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等公開擇優確定支持的具體項目。
第十條(項目評審)
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參照本市科技計劃管理的相關規定,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項目評審工作,確定擬支持項目。
第十一條(項目儲備庫)
市科委、市財政局按照財政部、科技部有關引導資金項目儲備要求,做好項目儲備庫建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提升儲備項目質量。
第十二條(項目公示)
市科委和市財政局對擬使用引導資金資助的項目通過官方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后組織實施,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三條(區域目標報送)
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當年引導資金區域績效目標表,并抄送財政部上海監管局。
第十四條(年度方案報送)
市財政局會同市科委編制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隨資金分配情況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上海監管局。
第十五條(項目實施)
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法人責任,按照項目合同和績效目標表的要求,組織項目實施,項目任務書所列績效指標,作為項目驗收的依據。
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應當及時向市科委報送年度工作總結、績效評價等材料。
第十六條(預算執行)
采用直接補助方式進行支持的,需進行預算編制,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預算執行。引導資金主要用于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按照國家科研經費要求編制和使用的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等。
采用后補助、以獎代補等方式進行支持的,由單位先行投入資金開展研發活動、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等,市科委根據實施結果、績效等,事后給予補助資金。
采用本辦法允許的其他方式進行支持的,具體形式在當年度編制的引導資金實施方案予以中明確。
第十七條(預算調整)
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和任務書規定的預算內容執行,確有必要調整時,設備費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不再由項目管理部門審批其預算調增。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
第十八條(項目驗收)
項目執行期滿后,市科委針對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采用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等方法開展項目驗收工作。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周期結束后,圍繞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和項目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等撰寫項目驗收報告,并根據要求,委托具有本市科研計劃經費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決算審計。
第十九條(結余資金)
引導資金用于支持財政科研項目的,結余資金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有關規定執行。
引導資金用于其他方面支出的,結余資金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資金支付)
引導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績效評價)
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并按照要求報送績效自評價報告。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上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市科委、市財政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加強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引導資金自評報告,并抄送財政部上海監管局。可以按照規定,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監督管理)
市科委、市財政局及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應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市科委、市財政局加強資金分配項目申報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項目,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引導資金支持。
市科委、市財政局建立全過程嵌入式的監督評估機制,對引導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相關主體的行為規范、工作紀律和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配合財政部上海監管局按照財政部要求,對引導資金進行全面監管。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按照程序及時報告財政部、科技部等部門。
第二十三條(違規處理)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引導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對嚴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的相關責任主體,按照程序納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
市科委、市財政局及其工作人員在引導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解釋條款)
本辦法由市科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上海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滬科規〔202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