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河北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北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docx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12月15日
河北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河北省《關于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冀辦字〔2019〕1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科技部等二十部門聯合印發的《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等文件精神,規范河北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科研誠信管理,加強作風學風建設,營造以信任為前提、以誠信為底線的科技創新環境,推動科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管理對象包括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合作單位、項目組成員、評審評估專家、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和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等法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辦法所稱科研失信行為是指在項目申報、實施、驗收等項目管理全過程中,發生科研不端、違規、違紀或違法,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失信行為。
失信主體是指發生失信行為的科研誠信管理對象。
第三條 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責任主體包括河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
第四條省科技廳主要職責:
(一)負責項目科研誠信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
(二)組織開展科技計劃項目全過程科研誠信管理。
(三)調查、認定、記錄、懲戒項目科研失信行為。
第五條項目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履行本地、本系統科研誠信管理責任。
(二)配合省科技廳做好項目誠信監管工作。
(三)調查、認定、處置職責范圍內的科研失信行為,并向省科技廳報備。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誠信建設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主要職責:
(一)落實省科技廳、項目歸口管理部門誠信管理要求,執行相關處理決定;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科研誠信規章制度,開展科研誠信宣傳教育,加強項目參與人員誠信管理。
(三)調查、認定、處置職責范圍內的科研失信行為,并逐級報備。
(四)其他與科研誠信相關的職責。
第七條項目科研誠信管理遵循科學合理、客觀公正,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標準統一、分級分類,強化監督、協調聯動的原則。
第二章 誠信管理機制
第八條 科研誠信要求貫穿項目管理全過程,落實到需求征集、項目指南、項目申報、評審立項、項目實施、項目驗收和評估評價等項目管理環節。
第九條 建立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在項目申報書、任務書、驗收申請書中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由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簽署誠信承諾。參與項目評審評估的專家及相關人員應在工作實施前簽署誠信承諾書,知悉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條款。
第十條 建立科研誠信審核制度。按照“誰管理、誰審核”的原則,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合作單位、項目參與人員進行誠信審核;按照“誰委托、誰審核”的原則,對評審評估專家、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進行誠信審核。
第十一條建立守信激勵機制。省科技廳和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根據項目誠信管理對象的誠信情況,對科研誠信建設效果顯著的單位、恪守科研誠信表現突出的人員,在承擔科技計劃項目、參與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等方面同等條件優先支持。
第十二條 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建立覆蓋科研活動全過程的科研失信防控體系,對科研失信行為進行記錄并實施相應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建立誠信記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科研誠信管理對象守信、失信狀態更新誠信記錄,對處理懲戒期限屆滿等符合移出條件的失信主體,及時移出失信記錄名單。
第十四條 建立科研誠信信息共享共用機制。加強科研誠信信息的歸集、匯交、共享和應用,逐步建立以省級科研誠信管理平臺為主體的全省科研誠信信息系統。推動平臺與全國科研誠信信息系統互聯互通,與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有效銜接,為實現信息共享共用提供支撐。
第三章 失信行為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合作單位失信行為:
1.采取賄賂、變相賄賂、填報虛假信息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項目承擔資格。
2.違反科研倫理規范。
3.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與研究內容有關的技術秘密。
4.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研經費。
5.拒不執行或配合監督、評估等工作。
6.包庇縱容項目承擔人員的嚴重失信行為。
7.其他違反相關規定,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十六條 項目組成員失信行為:
1.采取賄賂、變相賄賂、填寫虛假信息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項目承擔資格。
2.違反科研倫理規范。
3.項目申報、實施、驗收及監督評估等活動中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編造科技報告、項目成果等,故意提供虛假材料。
4.拒不履行任務書、協議書等約定;未按規定完成項目驗收。
5.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與研究內容有關的技術秘密。
6.侵吞、套取、轉移、挪用、貪污科研經費,謀取私利。
7.拒不配合監督、評估、失信行為調查等工作,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執行或虛假執行。
8.其他違背科研誠信要求,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十七條參與項目評審評估專家、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和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失信行為:
1.提供虛假材料獲取咨詢、評審、評估、審計資格。
2.以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為他人獲取項目;違反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出具不當審計、咨詢或評審評價、評估意見,嚴重影響審計和咨詢評審結果。
3.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專家名單、評審內容、評審標準、評審專家評價或意見、項目信息、評審結果等保密信息,泄露與咨詢評審內容或管理、服務內容有關的技術秘密。
4.其他違反相關規定,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十八條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失信行為:
1.采取弄虛作假或惡意串通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業務受托服務管理資格。
2.設租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為本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及參與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
3.違反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出具不當第三方結論。
4.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規定,泄露與管理或服務內容有關的技術秘密。
5.其他違反委托合同約定、制度規定,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十九條科研誠信管理對象發生失信行為,且受到以下處理的,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單。
1.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并正式公告。
2.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查處并正式通報。
3.因偽造、篡改、抄襲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被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或被獎勵評審主辦方取消評審和獲獎資格并正式通報。
4.在研項目承擔單位發生停業、破產、注銷等重大事項或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項目中止,未及時履行項目驗收、終止、撤銷程序且形成財政資金損失風險的。
5.經核實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條在項目實施中,正常履行項目驗收、終止、撤銷等程序,經費使用管理合規,出現以下情況,根據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原則,經省科技廳審核后,不記入失信記錄。
1.已勤勉盡責、但因技術路線選擇不當導致難以完成預定目標而終止的項目。
2.因政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客觀原因造成項目終止或無法實施的。
3.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因客觀原因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
4.未達到合同約定的驗收條件,但開展了實質性研發活動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進展和成果的項目。
5.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
第二十一條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責任主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認定項目失信行為,將認定結果通報失信主體及其所在法人單位。
第二十二條 失信主體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訴和復查申請,寫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省科技廳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省科技廳對失信行為進行記錄,并在承擔科技計劃項目、參與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等方面開展懲戒,屬于聯合懲戒范圍的推送至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項目未按規定完成驗收的,自逾期之日起,項目負責人自動記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項目承擔單位視情況記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省科技廳對未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單的失信主體,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責令限期改正。
2.取消有關項目立項資格、撤銷項目,停撥未撥付經費或追回結余經費。
3.限制3年及以上不得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參與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等,不得參與科技計劃項目評審、獲得科技活動服務管理資格等。項目逾期未驗收的失信主體,自逾期之日起接受懲戒,懲戒期自完成驗收或撤銷項目之日起滿3年終止。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廳對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單的失信主體,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責令限期改正。
2.取消有關項目立項資格、撤銷項目,停撥未撥付經費或追回結余經費。
3.限制5年直至永久不得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參與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等,不得參與科技計劃項目評審、獲得科技活動服務管理資格等。
4. 通報其主管部門并實施聯合懲戒,同時推送至國家科研誠信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失信主體懲戒期滿自動移出失信記錄,并通知失信主體及其法人單位。黑名單失信主體可以依法依規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第二十七條失信主體在懲戒期內,糾正了失信行為、消除了不利影響,為國家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或受到市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可隨時申請信用修復,減輕或免除失信行為懲戒。
第二十八條信用修復由失信主體提出申請并作出守信承諾,按照項目管理權限逐級報省科技廳批復。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等中央科技專項資金項目管理,以及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科技創新需要設立的其他計劃(專項)項目管理、省級科技創新平臺認定等科技創新活動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歸口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參照制定相關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河北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冀科監規〔2020〕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