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項目及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修訂后的《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9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項目及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激發科研院所創新活力,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省屬科研機構加快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閩政〔2013〕28號)和《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省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21〕2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科研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開展符合院所章程職能定位,體現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使用方向主要包括:
(一)由科研院所根據自身技術優勢或積累,自主選題開展能推動科研院所加快形成優勢研究領域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工作;
(二)圍繞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有重要應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義,有望取得較大突破的技術研究與開發;
(三)有利于培養科技創新團隊和青年創新人才,推動協同創新的科研項目;
(四)有利于推動我省工業、農業、社會發展等科技領域的技術研究和創新戰略研究工作。
第三條 基本科研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穩定支持,重點突出。采取穩定支持和競爭擇優相結合的方式,在穩定科研院所基本研發方向、穩定科研人才隊伍建設和穩定經費支持方式的基礎上,重點支持科研院所持續開展優勢領域基本科研活動,著力培養青年科研人才和一線科研人員,進一步提升科研院所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二)自主選題,競爭擇優。自主選題項目由科研院所依托已有的科研資源和優勢學科,圍繞自身職能定位和基本研發方向開展自主選題研究,并建立健全基本科研專項選題和經費使用管理制度,實行規范、公開、透明管理。競爭性項目由科研院所根據省科技及計劃項目年度申報指南中重點支持方向和領域組織申報,省科技廳組織評審后擇優立項。
(三)定期評估,動態調整。規范并加強對科研院所基本科研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評估,根據科研院所創新發展情況和績效評估結果,定期動態調整專項經費分配,實行有差別、有競爭的經費支持。
(四)專款專用,跟蹤問效。基本科研專項資金應當納入科研院所財務統一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實行項目臺賬管理,專款專用,提升績效。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基本科研專項資金由省科技廳統籌管理,科研院所主管部門監督指導,科研院所具體實施。
第五條 省科技廳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會同省財政廳發布基本科研專項項目年度申報指南和立項計劃;
(二)開展基本科研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估,研究提出基本科研專項經費分配方案;
(三)審核科研院所申報的基本科研專項項目;
(四)指導并監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建設,監督基本科研專項項目實施及經費合理使用。
第六條 科研院所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審核科研院所科研發展五年規劃;
(二)指導、監督科研院所開展自主選題工作;
(三)審核科研院所推薦申報的競爭性項目;
(三)監督、檢查科研院所基本科研專項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七條 科研院所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組織編制科研院所科研發展五年規劃,并經科研院所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備案;
(二)負責自主選題項目的遴選和經費使用,做好自主選題項目的組織實施、日常管理和驗收結題工作;組織競爭性項目的申報、實施。
(三)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和主管部門對基本科研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估和監督檢查;
(四)加強科研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基本科研專項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和資金的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
第八條 科研院所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學術(科技)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審議確立科研院所優勢研究開發方向;
(二)審議科研院所科研發展五年規劃;
(三)評議和遴選年度資助自主選題項目和競爭性項目申報。
聯導)確定基本科研專項年度經費及分配方案,穩定支持科研院所開展科
學術(科技)委員會應由五人以上的科技、經濟和管理等方面的單數專家組成。出現涉及自己承擔或參與項目,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議的情形,委員會成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三章 項目類別
第九條 基本科研專項項目設自主選題項目和競爭性項目兩類。
第十條 自主選題項目由科研院所自主選題、自主管理、自主驗收,科技廳立項。科研院所推薦項目總經費不得超過自主選題項目經費分配額度。
第十一條 競爭性項目由科研院所根據申報指南中重點支持方向、領域和項目分配數等要求,自行選題、審核推薦。科技廳負責組織評審,并根據競爭性項目總經費額度確定每年度立項項目數和項目資助金額。
第四章 申報審批
第十二條 科研院所根據省科技計劃項目年度申報指南要求,合理安排并組織申報基本科研項目。鼓勵青年科研人員和一線科研人員承擔項目。鼓勵科研院所與高校、企業合作開展項目研究。基本科研項目原則上每年申報一次。每人每次僅能申請兩類基本科研項目中的一項,已獲支持尚未結題的項目負責人不能申請新的項目。
第十三條 申請基本科研項目及單個自主選題項目資助額度,應經科研院所學術(科技)委員會集體審議推薦,并在科研院所范圍內公示(涉密項目除外)。
第十四條 學術(科技)委員會根據公示結果擬定基本科研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和自主選題項目的資助額度,報科研院所法定代表人審核。根據法定代表人的審核意見,科研院所填寫年度基本科研項目的匯總表,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并簽注意見后,紙質材料報省科技廳,自主選題項目的匯總表須通過科技計劃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報省科技廳審查。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對科研院所主管部門推薦的自主選題項目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科研院所《科研發展五年規劃》方向或重復研究的項目予以取消,并相應減少支持經費。省科技廳對科研院所主管部門推薦的競爭性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并組織評審,專家評審不通過的不予立項。
第十六條 自主選題項目立項后,科研院所應在立項計劃下達后的三十個工作日內與項目負責人簽訂項目任務書,并通過省科技計劃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報省科技廳備案。競爭性項目立項后,省科技廳、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實施管理單位依據項目申請書、評審意見和下達的科技項目計劃,商議簽訂項目任務書(文本格式由省科技廳制訂)。
第五章 績效評估
第十七條 基本科研專項管理實行績效評估制度。省科技廳可委托第三方每三年對科研院所使用基本科研專項資金的使用成效進行一次評估,重點評估科研院所科研績效、成果轉化、帶動效應和管理水平等內容。評估結果作為下一輪資金分配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根據科研院所基本科研專項資金績效評估結果,適時調整科研院所基本科研專項經費分配額度。對于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活躍、人才持續培養、項目管理規范等績效顯著的科研院所,加大經費支持力度。對于技術研發停滯不前、基本科研項目成果產出率低的科研院所,減少經費額度。
第六章 執行與驗收
第十九條 基本科研項目承擔人應按項目任務書及時完成項目任務。自主選題項目由項目負責人向科研院所提交項目驗收材料和財務決算,由科研院所組織驗收,驗收材料應當通過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報送省科技廳備案。
競爭性項目原則上采取簡易驗收。對項目任務內容指標復雜,需要現場核實的,可采取會議驗收方式,由省科技廳組織驗收或委托承擔單位驗收(驗收專家由省科技廳抽取提供)。
本辦法未明確的項目和經費管理,按照《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可以申請中止或撤銷,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科研院所組織學術(科技)委員會審定,科研院所送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批準。中止或撤銷的項目,剩余項目經費回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通過后,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可以從基本科研項目經費的直接費用中,提取不超過20%的費用作為獎勵經費。獎勵經費的使用范圍和標準由科研院所在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決定,在單位內部公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